(2015)丽青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2005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租住处吃晚饭期间喝了约一两的东北坊白酒。当晚22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辆(车架号:WZHY07R20150513884,发动机号:150506065)准备开往其租房附近的小店买东西,后在行至青田县六东线37KM+100M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无号牌二轮车辆受损及陈某本人受伤被送往青田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接处警民警在青田县人民医院对陈某进行伤情了解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于当晚22时50分许,依法提取了陈某的血样,其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mg/ml,高于醉酒驾驶0.8mg/ml的标准。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驾驶的二轮车辆属机动车之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人员档案记录、查获经过、侦查过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012)嘉桐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助力车购买单据、合格证,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084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15)青车检68号车辆鉴定意见书、3311215201501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