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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红山区神童幼儿园劳动争议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红山区神童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李辉,女,汉族,红山区神童幼儿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红山区神童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吴晓会,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红山区神童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记员李红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