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红山区神童幼儿园劳动争议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红山区神童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李辉,女,汉族,红山区神童幼儿园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红山区神童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吴晓会,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红山区神童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记员李红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