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少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DANHUA,丁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386号原告WANGDANHUA(王丹华),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澳大利亚籍,住上海市闸北区阳城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公维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甲。委托代理人丁乙。原告WANGDANHUA与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WANGDANHUA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WANGDANHUA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由于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差异,导致矛盾不断。2015年1月3日,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当即提出离婚,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之女由被告抚养。被告丁甲辩称,其与原告确实发生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现孩子仅1岁多,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25日在沪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上海市闸北区阳城路XXX弄XXX号XXX室。2014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LUCYWANG。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孩子出生后矛盾加剧,2015年1月3日原告搬离上述住址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审理中,双方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产生矛盾,但夫妻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同时也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WANGDANHUA要求与被告丁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WANGDANHU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晨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