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海林与执行被执行人雍七十一、王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林,雍七十,王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林。被执行人雍七十一。被执行人王鲜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海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雍七十一、王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雍七十一、王鲜平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德忠审 判 员 王巨莲代理审判员 马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良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