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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林荣与沈银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林荣,沈银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89号申请执行人沈林荣。被执行人沈银泉。申请执行人沈林荣与被执行人沈银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沈林荣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执行40817.46元。本院经执行,对被执行人沈银泉司法拘留15日仍拒不履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98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