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安强与被上诉人李新领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安强,李新领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领,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苏豫,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安强与被上诉人李新领退伙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李新领于2014年9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安强支付欠款23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刘安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安强的委托代理人卢允涛,被上诉人李新领的委托代理人葛苏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