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孝军与许彦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军,许彦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95号原告:王孝军,男。被告:许彦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军与被告许彦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军以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孝军负担。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