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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瑞春与陈明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春,陈明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谢瑞春,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陈明泡,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瑞春与被告陈明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瑞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瑞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谢瑞春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