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79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铁岭县。被告苏某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