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行查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与王某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查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王金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沾国土行罚字(2014)第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沾国土行罚字(2014)第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以罚款527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在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5270元、申请费50元,共计5320元。二、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