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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辖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红勋与姚和庚、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和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勋。原审被告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少银,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家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姚和庚,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姚和庚因与被上诉人郭红勋、原审被告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辖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郭红勋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姚和庚、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1532849元。姚和庚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溧阳市,本案应当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本市海州区,且原审被告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海州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姚和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姚和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姚和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事实和理由同原审管辖权异议内容。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且原审被告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姚和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姚和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姚和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姚和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