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立 案 通 知 书山东金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履行期限,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主动立案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5)穗南法执字第2643号。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你(单位)应及时告知本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本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S3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内)邮政编码:511458联系电话:020-3991****、020-3991****(传真)执行局长投诉、接访电话:020-3991****手机短信息专线:1592082****(信息内容请注明执行案号、当事人姓名、联系电话)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一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为本院执行局“执行案件执行情况通报日”及“局长接待日”。立案后不足15个工作日的案件不予通报。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附:《财产举证通知书》请见后页。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财产举证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负有举证责任。为保障你(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可能对本案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特此通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