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天明、梁坚毅等与玉林市农机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明,梁坚毅,梁坚林,玉林市农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梁天明。申请执行人梁坚毅。申请执行人梁坚林。被执行人玉林市农机公司,地址玉林市教育中路。法定代表人阮良礼,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天明、梁坚毅、梁坚林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农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玉市仲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农机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8457.58元,承担执行费87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从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得款中支付32888元给申请执行人。之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为此,本院向中共玉林市政法工作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中共玉林市政法工作委员会给本案拨付司法救助金23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司法救助金后,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玉市仲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仲进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