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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龙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386号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谭治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君,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龙杰,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龙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龙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