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朱建刚、邵招娣、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朱建刚,邵招娣,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胡咏梅,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晓航,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邢彪,该银行职员。被告:朱建刚,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被告:邵招娣,女,1971年9月7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忠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乐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朱建刚、邵招娣、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刑事犯罪正由芜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借款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考虑移送芜湖县公安局,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