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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唐天玉与陈沛清、陆卫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玉,陈沛清,陆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唐天玉,男。被告陈沛清,男。被告陆卫,女(陈沛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天玉诉被告陈沛清、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天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沛清、陆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天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沛清、陆卫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玉撤回对被告陈沛清、陆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唐天玉负担。审判员  宋骁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