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736号原告王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男,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某甲(系被告哥哥),男,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岳某委托代理人岳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如果现住房判决归原告所有婚生女孩就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现住房判决归被告所有,要求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同意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现住房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岳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夏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岳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西窑社区委员会情况说明及被告提供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雨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