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国民与陈金禄、陈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民,陈金禄,陈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崔国民,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禄,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跃,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民诉被告陈金禄、陈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国民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