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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红与被告张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红,张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新红,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张松,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红与被告张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新红负担。审 判 员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