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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刚与孙玉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黄刚。被告:孙玉宁。本院审理原告黄刚与被告孙玉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玉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刚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