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温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瑞虹,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费175元,共计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