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卜卫强、蒋位峰与蒋位峰、吕琳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卫强,蒋位峰,吕琳玲,韦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32号原告:卜卫强。委托代理人:杨志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位峰。被告:吕琳玲。被告:韦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卫强诉被告蒋位峰、吕琳玲、韦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卫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卫强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