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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白某某,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