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裕元工业区裕元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曾芳勤。本院受理的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长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