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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殷某某,女,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