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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加油站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加油站,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喀左县某加油站,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公营子镇。投资人:郭宝栋,经理。被告:陈某某,男,住辽宁省喀左县中三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某加油站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某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喀左县某加油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