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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彦娥与薛友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娥,薛友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何彦娥,女,汉族,农民。被告薛友兰,女,汉族,农民。原告何彦娥与被告薛友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原告何彦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彦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赵 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