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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显报、李昌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花,陈显报,李昌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显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昌访。再审申请人黄花因与被申请人陈显报、李昌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剥夺申请人辩护权。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判决书,致使申请人无法行使辩护权利及上诉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昌访于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4日办理离婚,双方早就因离婚而分开,离婚事实在原判决书中亦有认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昌访离婚后的2014年五、六月份左右,被申请人陈显报在索要债权的过程中,多次找到申请人要求提供被申请人李昌访的联系方式。原审在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时,未向被申请人陈显报寻求协助及注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的事实,贸然将诉讼材料邮寄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地址,又在不能确认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最终导致申请人对本案从立案至判决生效一无所知,强制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及上诉权利。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定的1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错误。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昌访系再婚,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时,双方口头约定经济各自独立,互不干涉。被申请人李昌访因长期赌博,双方2011年11月分居至2012年8月14日,由于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协议离婚。被申请人李昌访在距双方即将离婚的三个月前的2012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陈显报借款10万元,该笔借款根本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在与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李昌访根本没有经营任何产业,靠赌博为业。因此,陈显报借口被申请人李昌访因经营需要而借款,与事实不符,该笔债务系被申请人李昌访的赌债。被申请人李昌访长期沉迷于赌博,据调查,被申请人李昌访分别于2009年3月10日和2012年5月22日均因赌博行为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用于个人赌博之债系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无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已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昌访于2012年8月14日协议离婚,既然是协议离婚,原审疏于审查,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未予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昌访在离婚期间已协议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建立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问题,若有私人债务,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也仅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非共同偿还责任。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陈显报、李昌访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院立案后,在直接送达不成的情况下,遂根据起诉状提供的黄花住址向其寄送案件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但均被退回,故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以公告方式向黄花、李昌访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该案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仍无法向黄花、李昌访送达,因此于2015年3月12日再次采取公告方式向黄花、李昌访送达法律文书。李昌访因赌博行为,苍南县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3月10日和2012年5月22日,作出苍公决字(2009)第6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苍公决字(2012)第13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李昌访、黄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及本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程序合法,并无不当。黄花申请再审称因原审程序不当而剥夺其辩护权及上诉权利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借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陈显报提供借条证明其与李昌访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作了合理解释,可以认定陈显报与李昌访具有民间借贷关系。涉案债务虽然系被申请人李昌访以其名义所借,但上述债务发生于申请人黄花与被申请人李昌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人黄花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李昌访在离婚协议中已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作了“夫妻关系存期期间,未建立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问题。若有私人债务,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偿还”的约定,认为其对涉案债务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非共同偿还责任,但本院认为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约定之外的债权人即被申请人陈显报,原审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判令李昌访、黄花共同偿还涉案债务,于法有据。申请人黄花上述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黄花再审申请称涉案债务发生于其与被申请人李昌访的分居期间,且属于被申请人李昌访的个人赌债,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花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李昌访曾存在赌博恶习,但被申请人李昌访是否有赌博恶习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所涉借款系赌博而形成的赌债,申请人黄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黄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海忠代理审判员  林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翩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