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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在清、杨希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被执行人杨在清。被执行人杨希峰。被执行人杨希捷。被执行人于倩倩。被执行人钟秀珍。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14)乐商督字第145号民事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商督字第145号民事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