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90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霍城镇杜庄村六社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男,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霍城镇杜庄村六社农民,现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