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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忠云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陈忠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吕长青,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陈忠云诉称:起诉人系漠川乡村民,因修建五里峡水库移民到司门村委会小坪村居住。2013年2月5日,陈忠云一家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村民刘明怀阻挠破坏,已经建好的围墙遭到拆毁,宅基地被其侵占。陈忠云多次向司门村委、溶江镇政府和兴安县人民政府反映,但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2013年7月16日,陈忠云父亲到溶江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纠纷。第二天,溶江镇政府派人到陈忠云家中处理纠纷。但纠纷没有处理完毕,工作人员即准备返回。陈忠云认为政府干部是敷衍了事,要求他们给一个答复再走。秦正大和文伟认为陈忠云阻拦其离开,于是对其进行殴打,庄良春也上前拖住陈忠云不放并进行殴打。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陈忠云轻型颅脑损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陈忠云为此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并造成一年多无法正常参加劳动。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秦正大和文伟、庄良春三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陈忠云系漠川乡村民,因修建五里峡水库移民到司门村委会小坪村居住。2013年7月16日,陈忠云父亲陈先贵到溶江镇政府反映,要求镇政府派员处理陈忠云与其他村民的宅基地纠纷。因镇政府领导未能立即派员处理,7月16日11时至22时许,陈先贵便睡在车牌号为桂C×××××的政府公务车后车轮下,阻止该车正常使用,致使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7月17日,溶江镇政府派文伟、秦正大、庄良春等人到陈忠云家中处理纠纷。因双方分岐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工作人员准备返回。陈忠云认为政府干部是敷衍了事,要求他们给一个答复再走。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拉。7月18日,公安机关以陈先贵严重扰乱溶江镇政府工作秩序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0日。7月20日下午16时,陈忠云到兴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置陈忠云父亲陈先贵的上访事件时,认定当时陈忠云与政府干部只是相互推拉,政府干部没有打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忠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新颜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张衍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