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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金林与张后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林,张后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杨金林。被告:张后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林与被告张后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林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林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