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姚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丙,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均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年支付原告两个孩子抚养费5000元(自2015年开始,于次年的2月28日前给付,至两孩子均满18周岁时止)。三、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5000元,待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赵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