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胡明华与周杰、胡红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华,周杰,胡红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胡明华。被告:周杰,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被告:胡红玉。原告胡明华诉被告周杰、胡红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因建房需要办理规划手续。按法律规定只能获准建造10间,但通过被告周杰可以多审批2间,因此原告将建房审批手续交由被告周杰办理。之后,被告周杰帮我办妥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但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还没有落实。2011年12月10日,原告从案外人胡建晓处收取购房款200000元后支付被告周杰10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该款项经与被告周杰联系,由被告的妻子即被告胡红玉收取并由被告周杰出具欠条。但原告的房屋至今仍未获审批,案外人胡建晓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返还购房款,故要求两被告返还前述10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杰、胡红玉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本金100000元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息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杰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原告的房屋按正常程序只能获批10间5层,但也是可以获批6层的。后来我帮原告获批12间6层的规划手续,双方约定多出的10套左右套房由我与其他人一起分配。原告给我的100000元在办理审批过程中花掉了。原告的规划手续办完后,土地审批手续因与原告一同建房的人不同意而拖延。不久,我因办理规划手续犯受贿罪被刑事处分,原告的建房审批也一直未落实。原告给我的100000已经用于审批花掉了。被告胡红玉对此事不知情,本案与其无关。原告和胡建晓的事情我亦不知情。被告胡红玉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明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