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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钟荣亮、李泗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钟荣亮,李泗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该镇镇长。被告钟荣亮,男。被告李泗英,女,系被告钟荣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钟荣亮、李泗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元,由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