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孙某某与白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833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戚永委,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邵某某、孙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白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