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洪容、毛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兴明,蒋洪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625号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兴明。被告蒋洪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兴明、蒋洪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