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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家祥、李红琴、朱帮忠、王广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家祥,李红琴,朱帮忠,王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205号财政大楼东大厅,组织机构代码75853108-3。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茜,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山北村,组织机构代码78306768-1。法定代表人:吴仕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家祥,男,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山北村伏卡***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44********。被执行人:李红琴,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山北村伏卡***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被执行人:朱帮忠,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升平街138-1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2********。被执行人:王广芬,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8********。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家祥、李红琴、朱帮忠、王广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家祥、李红琴、朱帮忠、王广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帮忠、王广芬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帮忠、王广芬银行存款260万元。三、查封被执行人吴家祥名下证号为皖广林证字(2009)第82999号林权证项下的森林资源资产。四、查封被执行人李红琴名下证号为皖广林证字(2008)第025622号林权证项下的森林资源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