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文渊与郑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渊,郑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文渊。被告:郑明敏。原告陈文渊与被告郑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5日,原告陈文渊与被告郑明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借款利率按借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等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等内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借款10000元的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