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胡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代表人许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石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熊志明,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曹毓仲,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长青。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胡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371,333.60元及迟延履行金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胡长青至今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地灵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达晟贸易有限公司、胡长青在银行的存款21,539,432.10元(含诉讼费74,328.50元,执行费88,7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