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烨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翻墙进入三河市新集镇芮庄子村李某家中,将李某放在西屋提包内的现金2800元盗走。2、2015年4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翻墙进入三河市新集镇桥头村刘某家中,从西屋衣柜中盗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396元,其中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21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27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7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及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监控截图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不予受理鉴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租房处被抓获。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刘某。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量刑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又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部分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成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