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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1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务工。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因吸毒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2014年11月26日释放。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经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经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射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第二中学门前路段时,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致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请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徐某在上诉中称,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县第二中学门前路段时,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致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认。2、书证(1)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等,证实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立案及案发情况;(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徐某被行政、刑事处罚等相关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证实徐某领取驾驶证的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5)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事实。3、证人蒋某、陈某、黄某等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徐某驾驶汽车撞到蒋某某发生事故的相关事实。4、被告人徐某供述,证实其驾车撞到一个老奶奶后,请黄某报警等相关事实。5、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车辆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可认定。关于上诉人徐某提出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徐某虽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情节,但综合考虑到其具有前科劣迹情节,对其不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在刑罚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其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的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宋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