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中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长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明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再审申请人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桂琴审判员  马金宝审判员  庄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寅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