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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韩某,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1,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2,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