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韩某,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1,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2,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