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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炳林、管保平、穆小军、张卫平、赵建华、高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炳林,管保平,穆小军,张卫平,赵建华,高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执行人王炳林,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管保平,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穆小军,男,1964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平,男,1971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建华,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俊英,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炳林、管保平、穆小军、张卫平、赵建华、高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5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3210.59元,尚有73210.59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炳林、管保平、穆小军、张卫平、赵建华、高俊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昌证字第75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天江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