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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立信与谢存军、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信,谢存军,王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杨立信,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芝云,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信与被告谢存军、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信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敬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人民陪审员  冯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