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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被告: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