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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秋芳与刘兴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芳,刘兴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芳,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兴隆(刘秋里),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徽县人民法院(2013)徽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刘秋芳与刘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2800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2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交通工具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人自案件申请后一直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