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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腾龙与天津生态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腾龙,天津生态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腾龙,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勇,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系孙腾龙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生态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号创意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聪,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洪义,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孙腾龙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腾龙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涉案房屋大梁断裂问题,生态城公司仅将表面抹灰层修复,并未就大梁钢筋混凝土浇注体裂痕予以解决。另外,因地板下基础地面不平导致复合地板有明显响声,且直接导致地板翘曲,并进而导致与地板相粘接的厨房过门石整体空鼓。(二)阳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违反国家强制标准。(三)厨房水槽在收房后三个月即出现锈迹,未超过质保期。故孙腾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生态城公司提交意见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孙腾龙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腾龙与生态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交付后,生态城公司对于相关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关于孙腾龙主张的大梁断裂、基础地面不平及厨房过门石整体空鼓问题,两审法院以孙腾龙未申请司法鉴定,其要求生态城公司继续维修依据不足为由而未予支持,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关于孙腾龙主张的阳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问题,两审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状况,分析认为不会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厨房水槽生锈的问题,因孙腾龙未能证实该情况发生在保修期内,两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孙腾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腾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张 昕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