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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沈秀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张某甲,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沈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互认识,并于2002年在湖南省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此后几年至现在夫妻感情越来越差,直到2009年两人开始分居至今。经亲朋好友多次沟通调解依然无法和好,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乙、儿子张某丙由被告抚养监护,二人生活费教育费均由原告全部负担。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婚外情所以才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很大,不利于孩子成长,希望法院判决双方不离婚,但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愿意抚养两个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婚生子张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目前原告在经营原、被告共同开办的工厂,被告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生活起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13年,在婚前也已认识多年,可见双方是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决定结婚组建家庭的,双方的婚姻是有坚实的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有矛盾和冲突都是正常的,原、被告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当本着相互信任、彼此珍惜、加强沟通的态度,共同努力将婚姻家庭生活经营得幸福美满,不要遇到问题就轻易地放弃并选择离婚。尤其是双方的一对婚生子女已经或即将进入敏感的青春期,正是需要父母共同关爱呵护的年龄,作为父母有责任让孩子在完整幸福的家庭中健康成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